僱主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規定標準範圍內,可以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稅法規定每人每月的伙食費(含加班誤餐費),自104年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2400元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就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伙食費是免稅所得,除公司認列費用時應歸類正確,於每年扣繳申報時,也須特別留意,造成錯誤不僅要更正申報還會帶來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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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國稅局 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