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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稅常見漏報情況


浩富解析: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常見漏報情況:

一、無購買發票或銷售額

新設立之公司,常會認為未購買發票就沒有銷售額,就不用申報營業稅,而導致未申報被罰。


二、營業人如有申請停業或註銷情形者

申請結業之公司,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查。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三、網路交易

1. 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2. 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須辦理稅籍登記,稅率1%,由國稅局依據實際交易額按季核定稅單繳納。

3. 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須辦理稅籍登記,稅率5%,使用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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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國稅局 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