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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新創虧損 可在十年內扣抵


浩富解析:

創業為艱,新設立之公司營運初期可能會遇到營運產生虧損,許多資本主因當年度虧損無營業所得稅稅負支出就忽略了稅務議題,而影響日後公司轉虧為盈之抵稅權益,若能提早注意相關規定,其虧損可在未來的十年內抵扣相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1.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2. 如前項所述,適用虧損扣抵首要條件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帳簿的設置、日常會計記錄的處理及憑證帳簿的保存就顯的特別重要。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及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十年。

  3. 如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可依其規定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虧損扣抵。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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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