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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嘛也通喔!


浩富解析:

過去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依民法規定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繼承人中如有人在國外,易造成欠稅或者移送強制執行,因此,去年底已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其相關說明如下:

  1.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2.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3.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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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