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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


浩富解析:

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間,財產移轉的情形相當普遍,許多人都會問,二親等間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呢?相關規定如下: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2. 二親等以內之財產買賣,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除上述規定外,仍需注意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若有此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建議盡速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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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 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