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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水災損失減免 30日內申報


浩富解析:

近日豪雨強襲中南部造成水災,民眾如發生災損,可在期限內向各相關單位提出災害損失減免申請

  1. 若因天災造成損失,可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方面,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
  2. 所得稅方面,受災戶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免納所得稅,此外,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定後該年度綜所稅、營所稅即可列報災害損失。而小規模營業人受災害影響而無法營業者,營業稅計徵可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
  3. 貨物稅、菸酒稅廠商,已稅或免稅貨物受損導致無法出售者,可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退還已納稅款。
  4. 房屋若遇毀損3成以上,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5.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6. 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於「1個月內」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費。
  7. 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颱風來襲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8. 除上述災損減免外,若有淹水超過50公分以上,亦可在「10日內」向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每戶5,000之補助。另若有農、漁、禽、畜之災損,亦可依規定盡速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提醒民眾,若發生災害損失,應先拍照存證,並注意各項災損申請之期限規定,盡速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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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