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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影音〉境外公司股東轉換,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浩富解析:

早期受法令或其金融環境影響,許多台商會在境外(如:薩摩亞、BVI等地)設立境外公司再轉投資第三地區(如:香港、大陸、越南等),近期許多台商面臨傳承第二代的議題,許多人可能會聽從旁人建議或一些不專業的顧問公司建議直接進行股東轉換,然而大部分都是屬「無償」轉換至第二代子女身上,但大家千千萬萬要小心,這樣的做法已經踩了「贈與稅」的紅線,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在全球反避稅的浪潮下,境外公司、OBU帳戶都是全球的稽查重點,國稅局未來可能透過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等資訊追查,清楚知道背後最終受益人是誰,最終受益人的變更轉換國稅局也都可能輕易掌握,故此類的轉移是很容易被追查的,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不得不重視贈與稅及其他相關稅負之議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規定之贈與稅課徵對象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故若為中華民國居民,其贈與「境外」之財產亦為「贈與稅」之課徵範圍內,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若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除補稅外,將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故許多民眾可能會以為逃漏稅沒什麼,了不起抓到再繳而已,但其實除一至三倍罰鍰外,還有可能會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千萬勿以身試法,務必在做理財或資產配置規畫時,還是需諮詢專業團隊、會計師及律師協助,才不會因小失大,誤踩法律紅線。

有民眾可能會說:「反正我年紀大了,等國稅局查到我可能也不在了。」聽起來似乎可以放手一搏,其實不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若行蹤不明、未按時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其「受贈人」即成為納稅義務人。故此作法其實只是債留子孫,且若屬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還會納入遺產稅計算,有時候可能連補帶罰計算後,財產所剩無幾,已失去當初傳承的美意了。

那又有其他民眾就會這樣問:「我是否用買賣的方式移轉就不會有稅負問題呢?」當然若有合理的金流來源及交易,實屬買賣,不會有贈與稅之問題,但是千萬要注意,賣方還是有「海外所得」產生,必需考量是否需申報最低稅負的問題。若屬假買賣真贈與,一樣會落入贈與稅之課稅範圍,且可能涉及刑法之問題。

所以不管是贈與或買賣都有不同的稅負問題需考量,若要合法節稅,就必需考量整體之資產情形及資產傳承的規劃,也可考量運用其他合法節稅方式,以計算最有利的稅負方式進行,達成最佳的財富傳承,建議大家應諮詢專業團隊、會計師及律師,才不會讓自身受罰款外還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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