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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浩富解析:

許多創業者都會詢問,自宅是否能登記營業,原則上可行,不過需要看地區是否符合都市發展計劃的使用分區規定,另外也需特別注意是否有租金課稅問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故若為「獨資」企業,使用自宅或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無租金課稅問題;若為「合夥」企業,則視其他合夥人出資比率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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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