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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時價之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浩富解析:

公司經營若涉及不動產或其他重大交易,建議都可以在交易前向專業的會計師進行諮詢。如案例中,公司皆有訂立相關合約也依規定繳納銷售房屋之營業稅,惟當時適用舊制房地稅,但卻沒有正當理由說明土地及房屋售價比率的合理性,被國稅局認定為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而遭補稅。

現今不動產價值有實價登錄及銀行貸款鑑價資料可供查詢,應注意銷售價格合理性,縱使實際交易價格確實如此,也應保存相關文據及其正當原因之佐證資料備查,以免受罰。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