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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股東無償提供房屋予公司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所有臺北市信義區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經該局查得係供乙公司作營業使用,乃按當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25萬餘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為乙公司股東,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予自己經營之乙公司作營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云云。


浩富解析:

前期新聞分享中有提及「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故若為「獨資」企業,使用自宅或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無租金課稅問題;而本案例係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公司係為法人,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之「他人」,故需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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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