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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核釋有限合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浩富解析:

「有限合夥法」是於民國104年度新增訂之法令,主要係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所制訂新的組織型態之選擇,其介於合夥及公司型態之中間,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亦得依契約約定轉讓出資額於他人,較合夥制度彈性;另有限合夥得約定存續期間,較適合新創產業初期發展階段。

因原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適用虧損扣抵僅「公司組織」,而其有限合夥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非公司法規範之公司組織,在適用虧損扣抵上有所疑慮。最近財政部核釋「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具有法人格,並依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及享有分配盈餘權利,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雖非公司組織,惟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與公司組織並無不同,基於兩者適用課稅規定之一致性及租稅公平合理,有限合夥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依此核釋,有限合夥亦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讓新創產業在選擇公司型態可多加考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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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