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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浩富解析:

為避免被繼承人為規避遺產稅,在死亡前轉贈資產,故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但因農業用地在計算遺產稅時可扣除,故於二年內贈與之農業用地可免併入遺產課稅。雖農業用地不論是繼承或是贈與給民法規定之繼承人都可免遺贈稅,惟要提醒民眾,惟5年內不得移轉且必需符合農地農用才可享受免稅之優惠,若在五年內有轉移或移為他用,則會被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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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