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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規劃】取回贈與物仍須繳稅

引文:

國稅局表示,民眾進行贈與後,即使受贈人後來有歸還財產,仍被視為贈與,應補繳贈與稅及罰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在2015年1月6日從A銀行提領澳幣40萬元,存入女兒乙君在同一銀行的外幣帳戶,乙君在隔天全額提領轉匯到B銀行,並以自己名義辦理六個月期外幣優利定期存款,經國稅局查獲,依轉匯外幣金額按當日匯率折算成新台幣,核定贈與總額1,052萬元,應納稅額83.2萬元,並處一倍罰鍰,約166.4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從政,B銀行避免核准從政者及其家屬設立的新帳戶,因此才借用乙君帳戶,且期滿後已將本金連同利息匯還,甲君並於今年5月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利息所得,完納綜合所得稅,並不是贈與。

但國稅局指出,外幣現金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其所有權移轉效力已經生效了,客觀上乙君占有並允受,因此核課贈與稅並無不妥。且B銀行優利定存專案相關條款的參加資格,並沒有設立條件,主張不足為採。而雖然乙君在定存期滿後,將本帶利匯還甲君,甲君也把匯還的利息申報綜合所得,但並無證據認定甲君僅是向乙君借用帳戶,非屬贈與的事實。

國稅局表示,二等親借貸列查核重點,所以若要主張為「借貸」而非贈與,建議備妥借貸契約書、返還借款匯款資料以及返還款項來源證明。


浩富解析:

依遺贈稅第三條之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故若為經常居住者,不論移轉的資產是在境內或境外,都屬贈與稅之範圍。

另同法第五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雖此案例非二親等間之財產買賣,但不論是買賣或資金借貸,只要是二親等間之交易或資產移轉都會被稅局列為查核重點,為避免被視為贈與補稅,則需留存相關合約、金流…等交易證明文據。

提醒民眾若有資產轉移給子孫等,建議在移轉前向我們專業的會計師進行諮詢,了解其稅負,以做最佳的財富規劃。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