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a13c81ed4a933e299530d8b3ab273

【財富傳承】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徵遺產稅!

引文: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自父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


浩富解析:

依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需注意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雖同法第20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惟此案例,將繼承之農業用地在五年內轉贈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不需計算贈與稅,但因繼承之農業用地已在五年內轉移給非「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故將會被追繳遺產稅。提醒民眾不論在財富移轉或傳承前,建議向我們的專業團隊進行諮詢,以了解相關稅賦及法令問題,維護自身權益。

本公司備有財、稅、會、法等各領域專家,歡迎洽詢本公司專業團隊。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