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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以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浩富解析:

因配偶相互間贈與免贈與稅,也是常見家族財富規劃常見的方式之一,不過若涉及不動產就要特別小心有關新舊制之房屋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與舊制之計算及申報期限方式大不同,若一不注意,或判斷錯誤,將可能負擔高額罰款。提醒民眾若涉及不動產移轉或是進行財富規劃前可向我們專業的會計師或律師進一步諮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稅負損失。

本公司備有財、稅、會、法等各領域專家,歡迎洽詢本公司專業團隊。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