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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引文: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若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雖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浩富解析:

一般公司常有跟股東有資金借貸等行為,有時可能都屬無償貸與或是約定較低之利息,惟在稅上為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及維護課稅公平,對於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雖實際上確實無收取利息或收取較低之利息,但稅上亦必須依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108年度為2.616%)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之情事,可先向本公司之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了解相關規定,做對公司最有利之稅賦規劃。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