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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是否須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浩富解析:

獨資及合夥如有下列情形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

  1.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
  2.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有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免辦決算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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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