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01fcc110d16551309ef689f48ae785

【台灣稅務】資金匯回專法擬於8月15上路 投資新增六限制

引文:

境外資金專法即將上路,經濟部二度修正提出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新版本在投資方式、支出項目與間接投資限制等面向共有六大修正重點。

比較經濟部前後版本差異,在投資方式方面,新版子法規在條文上刪除對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針對採取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投資方式,也規範投資方必須要持有被投資者的股份(出資額)達四年以上。

投資辦法中規範,投資計畫中允許三項支出項目,包括第一項營業用建築物支出,第二項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第三項則是未特別限定用途的「必要支出」,新版投資辦法中將必要支出列支比例,從原版本得占前兩項30%,下修僅能占20%。

針對投資人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間接投資,經濟部也新增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對境外事業投資的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這兩項限制。


浩富解析: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資金匯回專法)原擬於今年第四季上路,已提早至8月15日上路,為期二年享有優惠稅率為第一年8%、第二年10%,若進行實質投資,於完成後可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遠比直接匯回計入海外所得課20%之稅率來的優惠,惟有其資金運用限制,且若未進行實質投資,除5%自由運用外,應於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

資金匯回專法也並非唯一資金回台的一條路,必需視資金匯回後的用途及是否能區分成本及所得…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才找到最適合回台的一條路且最節省稅負的一條路。

若有對資金匯回專法有興趣或不了解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盡速向我司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