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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跳開統一發票,交易三方營業人都會受罰

引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務必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否則一旦被查獲,上、中、下游營業人都會連同受罰。


浩富解析:

統一發票之使用應依實際進銷貨對象開立或取得,以免受罰。在實際經營上可能會有一些狀況,如案例中,甲銷售給乙,惟乙要求甲開立發票給丙,實際上可能會礙於情誼或是維繫自我銷售情形,而接受要求,但已經違反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營業人都會受到處罰。

  1. 「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處總額5%之罰鍰,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
  2. 「乙」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營業人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短漏報稅額應處5倍以下罰鍰金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應處行為罰金額擇一從重處罰。
  3. 「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醒營業人應依實際銷售情形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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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