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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遺贈規劃:大陸新個稅法下,境內外財產轉讓要交「贈與稅」!

引文:

1. 反避稅規則徹底明確,境外離岸公司怎麼辦?

大陸新個稅法最大的影響之一就是第8條反避稅原則的引入,《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25條至第27條對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第八條第一款的「關聯方」,第八條第二款「受控外國企業」中「控制」「實際稅負明顯偏低」,以及第八條第三款下「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進行了明確,總體上基本沿襲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新個稅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會被納稅調整」。這裡面的「關聯方」,是指與個人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一)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扶養關係;

(二)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係;

(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這裡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新個稅法》第8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也會被納稅調整。這裡面的「控制」,是指:

(一)居民個人、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個人、居民企業持股比例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低於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的50%,比如我們現在企業所得稅是25%,那麼低於12.5%就算「實際稅務明顯偏低。

《新個稅法》第8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也會被納稅調整。這裡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納稅調整,說的就是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未來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反避稅還會出臺更細的規則,應該同樣會參考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則(比如7號文的間接轉讓規則等)。


2. 16條-中國式贈與稅?

《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最重要是第16條,這一規定是否應該理解為中國式贈與稅?即「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等,將視同財產轉讓進行徵稅」。


第十六条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這是實施條例引入的全新規則,其中最令人困惑的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定義,是否可以理解為「零對價資產轉讓」(免費贈予)?在舊個人所得稅法下,除了公司股權、房產轉讓之外,個人之間的財產換個主人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引入這個「視同轉讓增值部分交所得稅」的規定是否意味著以後財產將不能「無償自由」流動?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近親屬」之間的境內房產、境內企業股權贈予依然有稅務減免之外,剩下的「零對價資產轉讓」(免費贈予)、償債、贊助、投資等各種行為,均可能被視為按照市場價值將財產進行了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就增值部分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浩富解析:

那麼這條規定就是「中國式贈與稅」,我們的財富傳承安排也將要進入贈與稅財稅規劃階段。

這個規定一旦生效,再安排代持、把財產放進信託,都必須要考慮相關財產轉移行為被視為轉讓、涉及財產轉讓所得稅的問題。

如此一來,境內財產尚有相關近親屬轉讓免稅的規定,一旦涉及境外財產換主人、轉入和設立家族信託,按照這個規定,將面臨20%的所得稅問題。

這個趨勢對為客戶規劃、調整公司架構和信託架構有非常大的意義,請洽浩富集團中國部門會計師為您的資產做出因應的規則


原新聞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