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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開立彙總發票 須符合條件

引文:

企業與經常往來的大客戶之間,若交易量過於繁雜,可以考慮申請按月開立彙總發票,中區國稅局表示,這項申請則必須符合二個條件。

首先,申請方最近二年度的營所稅應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次,申請方過去不能有欠稅紀錄。符合以上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浩富解析:

營業人與經常交易之客戶或廠商,為簡化作業,對雙方之進、銷貨交易多採「月結」方式對帳及付款。實務上通常係銷售方將該月份經常性的銷貨交易於月底跟客戶對帳確認後,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向客戶請款。要注意的是,月結作業中的「將整月份交易採於月底彙總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可不是雙方約定同意即可哦,必須賣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檢附擬彙總開立發票的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准後方得為之,且賣方必須符合(1)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2) 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的條件才得以申請。

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前述規定申請核准者,勿擅自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按實際交易情形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否則如經國稅局查獲,可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其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最高處罰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可不慎。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