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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外籍員工在台未滿183天 雇主給薪十天內須辦扣繳

引文:

給付外國員工薪資時,須留意這位員工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時間,若居留未滿183天,雇主應在給付薪資後十天內,向國稅局繳納扣繳薪資。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員工如在「一課稅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滿183天,公司給付薪資時,即可比照給付國內員工,按全月給付總額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公司就應按給付額扣繳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9年度為35,700元),按給付額扣繳6%,並須於給付薪資後10天內向國稅局繳納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因職務或工作關係經核准在我國居留且在一課稅年度內可滿183天者,亦可自始按前述「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如該員工中途離境,該年度不再來我國時,如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就得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重新核計扣繳稅額,並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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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