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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個人賣屋4情況 要課營業稅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買賣房屋若過於頻繁、有僱用員工處理銷售房屋、設有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關係人參與合建房屋等,只要符合任一項要件,國稅局將視為經常性銷售行為、針對個人課徵營業稅。

官員認為,若個人有頻繁銷售房屋或是開店賣屋行為,國稅局將視為營業性質,必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浩富解析:

以個人名義投資買賣房屋,通常以為在稅務上只要申報綜所稅(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或房地合一稅(銷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但實務上,買賣房屋之行為,如符國稅局定義之營業性質時,還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91190 號函釋重點包括:

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稅籍登記。

在疫情趨穩與低利率等條件下,房市交易逐漸回温,除自住需求外,也吸引不少投資客。以個人名義投資買賣房屋,應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及營業稅課徵之相關適用,以於交易前妥適評估相關成本(應將相關稅負納入考量)及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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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