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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800萬勞工別怕!無薪假不會拉低特休假結清薪資

引文:

年底特休假即將到期。但今年因為疫情無法出國,許多勞工累積一堆特休假準備結清換成薪資。

然而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休假結清的每日工資計算,是依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如果當月放無薪假,勞工能拿到的特休假薪資將受到影響。

對此,勞動部13日發布解釋函文給各縣市政府、科學園區等,特休假工資計算需跳過有實施無薪假的月份,必須以未實施無薪假的最近一個月來計算。避免已放無薪假的勞工雪上加霜,連特休假薪資也無法拿到全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若雇主未按照此一規定,除了短付工資必須補付,還得罰款兩萬到一百萬,勞工若發現雇主違法苛扣工資,可上告勞工局。


浩富解析:

年底將至,勞工有未休完的特休假、補休假,依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按未休日數折給薪資。

其中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遞延,但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此勞基法第38條第四項訂有明文。

而折給薪資之計算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即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x日薪[正常工作月薪÷30天])。今年因不少企業受疫情影響實施無薪假,為避免實施無薪假企業勞工年度終結前的最近一個月薪資遭無薪假拉低,致影響一日工資的計算,勞動部於11月解釋指出:減班休息(即無薪假)期間非屬常態性工作,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月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意即應排除減班休息致薪資減少之影響。

至於補休假,係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可依勞基法32-1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22-2條,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如未休完,則應依加班當日之薪資及加班費計算標準補給加班費。

雇主及企業人資部門,針對員工於年度終了未休畢的特休假、補休假,應檢視其屆滿之時間、雙方是否有協商約定遞延、每日工資之計算標準、以及加班當日之薪資及加班費計算標準,正確計算並發給薪資,避免計算錯誤而影響勞資雙方互信甚或衍生勞資爭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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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