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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者,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引文:

核釋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得免納所得稅之相關稅務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本(25)日核釋,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另明定上開補助免列單申報及相關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各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等規定核發各項補助,其中部分補助項目如薪資補貼係以個別員工薪資之一定成數計算,實務上衍生補助對象究屬事業或員工,及適用免稅之主體為何等疑義。鑑於各主管機關係依紓困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核發補助,該等法規已明定補助對象及其申請條件,爰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者,應為該等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浩富解析:

接受各種政府補助款,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應列入年度收入,並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的純益額,申報當年度營所稅。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於109年2月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依該條例第9-1條第1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另於109年11月25日進一步核釋說明,明定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即免辦理扣繳申報)及相關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即補助收入免稅,但與該補助收入相關之成本費用仍得核實認列申報該年度營業費用)

時序進入110年,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辦理109年度扣繳申報及所得稅申報時,可留意109年度如有自政府領取的各項補貼、獎勵等,只要是適用於紓困條例,該項補助所得均得享免納所得稅及免辦理扣繳申報。


原新聞出處:【財政部賦稅署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