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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等實施階段性稅收緩繳措施

引文: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援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現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 / 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 / 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浩富解析: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規定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

《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二、《公告》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1:納稅人D於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銷售額為10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 / 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2:納稅人E於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6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 / 6×12=2400萬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 / 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3:納稅人F於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1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 / 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1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2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 / 2×12=1800萬元。

三、《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包括哪些?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即納稅人應當依法於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稅款?

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對電子稅務局(含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下同)進行了優化。

舉例4:納稅人G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型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在2021年1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10月相關稅費後,介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金額50%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介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介面跳轉進入繳款介面並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餘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3個月,在2022年2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若納稅人G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依法申報2020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5:納稅人H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後,介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介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若納稅人H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1年12月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3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五、《公告》規定的製造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舉例6:納稅人J為製造業企業,年銷售額為3000萬元,且按月繳納,其2021年11月申報期需申報繳納所屬期為10月份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款共50萬元,但其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只剩1萬元。納稅人J可以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其應繳全部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不受《公告》規定的限制。

六、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符合《公告》規定條件,選擇適用緩稅政策的,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享受緩繳政策確定的繳稅期限繳納緩繳稅款。

舉例7:納稅人K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帳徵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在2022年1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1年第四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延緩到4月申報期內繳納。如果納稅人K因為補充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辦理2021年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退稅,則納稅人可以正常辦理匯算清繳退稅,不受納稅人享受緩繳2021年第四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應當在4月申報期內繳納享受緩繳政策的稅款。

七、《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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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