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53df0532adef79ef2af0a879df1fa1

【台灣稅務】大陸收入 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引文:

台商、台幹到中國大陸打拚,別忘了在台還有申報綜所稅的義務,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須併入綜合所得,國稅局卻不會提供相關資料,必須靠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與台灣所得合併計稅。

官員強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人民取得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跟台灣所得不同的是,國稅局的系統不會代入中國大陸地區的所得,因此須仰賴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動申報。

在大多數的案例中,常常是中國大陸台商未申報當地所得,卻被國稅局以各式手段掌握,近期便查到一位陳老闆,他於2019年出售在北京持有的不動產,出售收入換算為新台幣約2,500萬元,扣除原始成本後,約有300萬元是出售獲利。

陳老闆當年並無申報此項所得,官員表示,當事人主張都有好好申報綜所稅,是因為國稅局的系統上未列出上述北京財產,才因而漏報。

官員強調,既然是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算國稅局有掌握,依法也不在主動提供的資料範圍內,因此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本案由於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額外裁罰,平白讓陳老闆多了很多稅務成本。即便大陸所得要在台申報,也未必會多繳稅,官員說,如同筆所得,在大陸已有繳納過所得稅,我國稅法允許可抵減台灣這裡的應納稅額,不過最高抵減額度,至多僅限於該筆大陸來源所得,依我國適用綜所稅率計算而增加的部分。


浩富解析:

5月個人綜所稅申報即將來臨,請台商特別注意,若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本稅與台灣所得合併計稅喔!有些台商會誤以為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申報在海外所得或是太過仰賴國稅局系統上所列出的所得而漏未申報,所以提醒大家,在申報綜所稅時需特別注意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其他地區的海外所得是否皆已主動申報,這些所得在國稅局系統中都不會列出,必須自行主動申報。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2/23|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