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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對寺廟的捐贈扣除,要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減除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寺廟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對A宮廟之現金捐贈扣除額160,000元,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宮廟已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所有捐款程序透明公開,請准予認列捐贈扣除額。案經該局以A宮廟並未依法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來年平順,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浩富解析:

個人對於寺廟之捐贈常會遇到一些為什麼有捐贈事實但不能扣除的情況呢?如新聞中所提及,提醒民眾若有列舉扣除捐贈需求者,應需特別注意下列幾件事項,以免影響其扣稅權益。

  • 受捐贈對象應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
  • 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光明燈或安太歲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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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