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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人經查獲透過個人名義進貨以隱匿真實之進貨及銷貨事實者,將被補稅及處罰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取具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該規定係利用自動勾稽銷貨人及進貨人之機制,俾利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詳實,以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倘經查獲有透過個人名義進貨,隱匿其進貨事實,並漏報該貨物銷售額,其逃漏之營業稅額將予補徵並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獨資商號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麵包店,其負責人甲於108至109年間以個人名義向其他營業人購買麵粉及麥芽,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合計高達1,386萬元,顯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結果,甲購買之麵粉及麥芽係A商號製作西點麵包之原物料,A商號於販售西點麵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銷售額,認定A商號係以漏進方式隱匿其實際銷售額,遂依查得資料核定A商號漏報銷售額1,650萬元,並補徵營業稅額82.5萬元及裁處1倍罰鍰82.5萬元,A商號已承認違章事實且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A商號本應以自身名義進貨及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商號之進項金額及銷售額,惟其却透過個人名義進貨,隱匿A商號實際之進貨及銷貨事實,藉以逃漏稅捐,經該局補稅處罰合計165萬元,得不償失。


浩富解析:

營業人切勿有僥倖心態,誤以為用個人名義進貨或收受貨款國稅局無法查得,其實只要金額異常或是個人帳戶頻繁進出或金額進出較大,都有可能受到國稅局追查,而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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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