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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投資損失認列 兩點注意

引文: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時常見兩大錯誤,第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第二、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及以往年度申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時,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能認列。所以,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之要件。

此外,營利事業的投資損失若屬於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計算投資損失時,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若在清算前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不能再列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2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台幣1,200萬元,但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2016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在2016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300萬元。

此後,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於是在2019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2016年列報的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但甲公司卻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了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浩富解析:

營利事業為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從事多角化經營而轉投資其他國內外公司,但近來因為不少產業受到疫情衝擊 導致經營困難發生虧損,若因被投資公司營運困難導致虧損產生損失 , 在稅務處理上,若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的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由於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較為繁瑣,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投資損失的計算,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若國外投資損失也有相關文件認證及投審會報備,故若有相關問題,因即早詢問專業會計師做好完善的規劃及建議。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8/17|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