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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尾牙抽大獎「先扣20%稅」?國稅局:價值超過2萬就要申報繳稅

引文:

許多公司行號紛紛在近期舉辦尾牙,同時舉行抽獎的環節,像是鴻海瘋狂加碼,最大獎直接送出500萬,和碩則大手筆送出特斯拉Model 3,富邦集團最大獎10萬元奬金,更是狂抽62位幸運兒,嗨翻全場!但國稅局提醒,公司尾牙時所抽的獎項、獎金,價值只要超過2萬元時。就需要申報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局表示,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而根據中獎人身分,扣繳稅款之比率有所不同: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並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舉例來說,若A先生在公司舉辦的尾牙抽獎活動,抽到一支iPhone 14 pro 手機價值新台幣34,900元,此時公司要先預扣繳獎品價值10%的稅款,因此A先生要先繳3,490元的稅額,才能拿到抽到的iPhone手機,且獎品價值的全額會計入A先生的個人綜合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浩富解析:

依據所得稅法第13、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併計算之,其中第一項第八類表彰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其節稅的方式為支付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准減除(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八類第一款、第二款)。

又所得稅法第88條第一項第二款亦針對納稅義務人有收取機關、團體等給付之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因此,機關、團體給付個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將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由於營利事業是採取權責發生制與個人收到機會中獎奬金是採取現金收付制,將有時間差異,因此,個人抽到公司尾牙奬金或實物禮品,按公司方面認列當年度費用的同時,並非個人認列綜合所得總額的時間點。若不諳相關法規規定,建議找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及協助。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三立新聞網 2023/01/16|戴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