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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資金貸放 兩個注意

引文:

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要特別留意,北區國稅局列出常見兩項錯誤,第一、以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會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補徵營所稅;第二、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而債務人支付利息時,須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留意事項
項目回應
收取利息偏低面臨補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了屬於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利息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利息,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而債務人在支付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給債權人。
資料來源:採訪整理陳姿穎/製表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了屬於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台幣1億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202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萬6,000元(1億元 x 2021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在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將利息收入申報。

另外,北區國稅局指出,曾有營造公司乙因財務調度需求,而向同業丙公司借款,這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因此,營造公司乙支付給同業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丙公司。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營造公司乙向同業丙公司借款,以每月支付150萬元的利息給丙公司,不過乙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了通知乙公司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1項前段「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該條第2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因此,公司只要貸與資金給他人,皆要按照稅法規定,貸與方除了此筆出支屬於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在帳上認列利息收入,列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應注意此筆貸出款項,若公司非屬金融業,應請相對方在支付貸與方本金加計利息時,將利息扣繳申報,而非開立公司銷項發票給相對方公司,以免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一方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又另外借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低於支付利息,應就相當於該借入款項支付之利息與借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利息之差額,在申報營所稅時自行依法調整不予認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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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12/13|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