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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增值稅政策

引文: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增值稅政策

優惠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巨集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巨集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浩富解析:

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之公告,以下整理幾個執行重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18萬元(= 10 + 20 – 12 + 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後的銷售額是18萬元(= 10 + 20 - 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後,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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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國國稅總局 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