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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報外銷損失 文件不齊恐補稅

引文:

營利事業外銷貨品產生外銷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並核實認列的損失金額,否則可能被要求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廠商發生外銷損失的情況,可能是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違約而給付的賠償、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損失,或於運輸途中所發生的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同時還要視賠償方式,提示相關文件。

例如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至於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說明,是因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所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價款50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但該筆外銷損失已逾新台幣9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向甲公司說明並輔導協助後,甲公司依規定補提相關佐證資料,國稅局才核認該筆外銷損失5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如要申報外銷損失,應留意是否依相關規定取具完整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浩富解析:

企業在申報外銷損失時,可以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選擇是否進行損失的補稅。以下是一般情況下企業申報外銷損失補稅的一些基本信息:

1. 外銷損失補稅是什麼?

外銷損失是指企業在出口商品或提供跨國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損失。企業在申報稅款時,可以選擇將這些損失列入稅務申報中,以減少應納稅額。

2. 稅法規定:通常企業需要根據稅法要求填寫相應的申報表格,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來證明外銷損失的發生和金額。

3. 損失抵扣或退稅:在申報外銷損失補稅時,一般有兩種主要的方式:損失抵扣和退稅。損失抵扣是將外銷損失金額直接抵扣企業的應納稅額,以降低企業的稅負。而退稅則是在申報外銷損失後,企業可以向相關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4. 補稅條件和限制:企業申報外銷損失補稅可能會受到一些條件和限制的影響。這些條件可能包括損失發生的期限、必須提供的文件證據、損失金額的限制等。企業在進行申報前應仔細研究當地的法律和規定,確保符合相應的資格和要求。

若不諳相關法規規定,建議找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及協助。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06/15|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