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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利事業免依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引文:

財政部明(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浩富解析:

營利事業在計算暫繳稅額時,以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為基礎。然而,對於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規定下的投資收益,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需要進行試算以確定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CFC制度是一種稅務規定,旨在防止企業通過在低稅負國家成立子公司,進行稅收規劃以減少納稅義務。根據CFC制度,如果營利事業擁有或控制海外子公司,並且該子公司符合特定的條件,那麼營利事業可能需要將其海外子公司的收入納入自己公司的所得稅申報中。

具體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需要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中的規定來進行。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海外子公司的所得金額、投資收益的種類、相關扣除和豁免等。詳細的計算方法和相關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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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賦稅署 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