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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親友間私人借貸利息收入 仍要申報所得稅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台幣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均應將收取的各項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浩富解析:

一般情况下,親友間私人借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是需要申報所得稅的。

  • 利息收入申報:如果您從親友間的私人借貸中獲得利息收入,這些收入通常需要申報為所得稅。無論是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您都需要將這些利息收入列入年度所得申報表中。
  • 稅務稅率和扣除: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可能會按照特定的稅率進行課稅。此外,可能還有一些稅法允許的相關扣除項目,例如利息支出或其他相關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予以扣除。
  • 相關文件和記錄:當申報利息收入時,您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例如貸款合約、付款紀錄、借貸雙方的身份證明等。這些文件可以作為證據來支持您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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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