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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史上最強補稅風暴來襲

《洗錢防制法》原本是要打擊犯罪,但意外使高所得者富人資產全部曝光,反洗錢的措施也使得他們無處藏錢也無處避稅。因此「反洗錢實施後,實質受益人會曝光,要怎麼辦?」「財政部會不會來查稅?」這些都是《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會計師業者接到客戶詢問最多的問題。

《洗錢防制法》和過去最大的不同,在於大幅降低洗錢前置犯罪的門檻,以前要犯前置犯罪(如貪汙、詐欺、逃漏稅等總共有十三種罪刑),被判刑確定五年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才算有洗錢罪,所以《洗錢防制法》雖在一九九七年就制定,但二十年來,就只有一百多件案件,且定罪率才四成,被國際認為台灣防制洗錢是玩假的,且被歸類為加強追蹤的國家名單。

所以,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前置犯罪的刑期門檻由五年降為六個月,即只要犯罪刑期六個月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就犯了洗錢罪;而且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洗錢罪不以前置犯罪被判刑確定為必要,這和以往差別很大。

而《洗錢防制法》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到43條「以詐術及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那逃漏稅的行為會不會直接被定義為洗錢罪呢?

如果單純只有逃漏稅行為,就是依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再有藏匿逃漏稅所得,那就會加一條洗錢罪的處罰。不過,洗錢防制申報的對象是法務部調查局,不是財政部,洗錢防制主要目的是讓所有金流完全透明化,以提高洗錢犯罪的難度。

以往高資產者藏錢避稅的主要模式,就是把資產匯到境外,並囤積在境外公司帳上;而財政部因對外所簽的租稅協定不多,難以透過交換租稅資訊,取得這些境外公司的最終受益人資料;而以往也沒有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須要求客戶填寫詳細資料。但現在這些都改變了,銀行往後都須向客戶詢問各種帳戶的最終受益人,這樣一來,所有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境外帳戶最終受益人都會曝光,只要財政部想查就可以查到相關資料。

所謂「假外資」,通常是指本國資金以海外資金名義回台投資股市;因為本國人的高所得者購買台股,領取的股利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累進稅課稅率最高達45%;但若本國人到免稅天堂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VI)設立一家控股公司,再用BVI公司以外資名義來台投資台股,所領取的股利就以外資身分分離課稅,最高稅率只有20%,假外資的租稅利益相當大。


浩富解讀:

由於《洗錢防制法》新制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所以新制將《稅捐稽徵法》第41到43條「以詐術及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

因此如果只有逃漏稅行為,只是違反稅法的處罰;但若逃漏稅後,有藏匿逃漏稅所得,則涉有洗錢罪。未來相關洗錢犯罪不只將相關的不法所得沒收,檢察官將有權「擴大沒收」嫌犯持有的可疑財產,除非嫌犯提出反證才能返還。

有關帳務處理或個人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