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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未指定清算人 清算時董事或股東將全體列入

公司因事由而解散,依據公司法規定需進行清算,若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或是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若是進入清算程序,公司卻未照法令選定清算人執行清算作業,稅捐機關會將該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董事列為稅單送達對象,同時也可能遭受限制出境處分。

依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除了條文明定情況遭解散不需清算,其餘皆要進行清算作業。另一方面,在指定清算人上,除公司內部章程另有規定,或是經過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以外,依據公司法規定,無限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針對進入清算程序時卻未明確選定清算人之公司,稅捐機關所寄送之繳款書,會在負責人欄位載明全體清算人的名字,而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若有任何疑義,應向該機關查詢,若無任何錯誤,則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最後因為超過滯納,遭到移送強制執行,而同時也有可能遭受到限制出境的處分。

送達稅單給股東或董事並不影響清算人之個人財產,稅捐機關僅是就法律義務送達稅單,並請收單者儘速協助公司執行清算作業。


浩富解讀:

一、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一般來說,若僅單純為公司股東而未擔任前開所列職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為公司欠稅負責。

二、惟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法院、股東會另行選任,以公司之董事為當然清算人。故實務上,除非特別選任,國稅局會認定公司之所有董事均為清算人,董事全體均應對公司之欠稅負全部連帶責任,並無比例分攤問題。易言之,除非董事中有人出面清繳公司所有欠稅,否則全體董事均會被限制出境。

三、承前所言,如你父親未繳納公司相關欠稅達新台幣200萬元以上,則其他清算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再嚴重者,甚或會被拘提管收,不可不慎。相關規定可參考稅捐稽徵法及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等相關規定。本公司配有專業團隊,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