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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保險避稅?沒弄懂付更多

台灣人愛買保險,也會透過保險節稅,然而保險規劃有其眉角,稍一疏忽,恐怕國稅局找上門,尤其是許多保險規劃訴求可以傳家的「三代保單」,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造成節稅不成反而要補繳稅的情況。

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節稅,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10到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之權利價值亦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甲君2007年至2013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2015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孩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萬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本案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

要保人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89萬4032元,甲君漏未申報,經加計現金贈與220萬元,依法補稅68萬9403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浩富解讀:

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若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可衡酌相關稅負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本公司配有專業會計師、律師,可針對各別之稅務爭訟案件進行協助,歡迎諮詢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