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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財團法人股利所得 要繳稅

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換句話說,財團法人等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再是免稅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符合要件的財團法人等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在1995年的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說明,財團法人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如有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但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致少數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惟在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情形,而得以虛增的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卻無須課稅情形。


浩富解讀:

10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要件的財團法人其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已外收入減除,已致不足支應數虛增,造成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所得,卻無須課稅的現象。本次稅改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並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相關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符合要件的財團法人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以達到租稅公平的目的。

建議納稅義務人儘早瞭解本次稅改對自身的影響,提早做出稅務規劃,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