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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團保費用 禁列投資保單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經團體規劃的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其保險費支出不得列為費用。官員指出,目前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都是個人保險,目前尚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案例,因此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並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

該查核準則規定,員工投保的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浩富解讀:

團體規劃的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不得列為保險費用,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剔除。建議事先諮詢專業會計師,避免對相關法規產生誤解,甚至造成罰鍰,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