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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代子女付標金 視同贈與

A君日前標購法院拍賣土地一筆,拍定價格為1,800萬元,並由父親B君代為支付拍定價金,且B君事後並未向其子A君求償,高雄國稅局認定,代子女支付標購法院拍賣土地價金,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贈與稅。

官員說明,A君日前標購法院拍賣土地一筆,拍定價格為1,800萬元,經該局查得是由父親B君代為支付拍定價金,且B君事後並未向其子A君求償,經輔導後,B君在收到國稅局通知後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按代子A君支付拍定價金1,8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應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浩富解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相關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法課徵贈與稅。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亦有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同樣需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不可心存僥倖,最後因而受罰。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