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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網路轉賣遊戲道具 留意稅事

國稅局日前查獲在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的漏稅行為。官員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某甲在網路付費購買遊戲道具,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之後將自己不使用的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每月銷售額40餘萬元,國稅局追查某甲不到二年間,合計銷售額800餘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並處罰鍰40餘萬元。

將購買的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利用網路平台銷售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這些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網路交易,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得暫免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因此,個人若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如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浩富解讀:

每月銷售勞務達4萬、貨物達8萬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此外若是未開立發票,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依法報稅為納稅義務人之責任,納稅義務人在全力拓展業務之時,宜事先諮詢專業會計師,避免對相關法規產生誤解,甚至造成罰鍰,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