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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罰鍰 禁列費用損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違反環境污染、交通事件或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所支付的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否則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

國稅局舉例說明,以蒸汽供應為業的甲公司,104年度分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遭處罰鍰,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將該罰鍰列為製造費用扣除,後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


浩富解讀:

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支付的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申報,避免罰鍰後又增加了額外的稅負負擔,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