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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直播銷售月逾8萬 要繳稅

網路直播銷售成為新興生財管道,高雄國稅局提醒,不論以何種平台進行直播銷售,凡每月貨物銷售額達8萬、銷售勞務達4萬元,皆應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網路平台購物未收到商家開立之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商家逃漏稅的狀況時有所聞,不少個人透過社群網站平台直播銷售,如:Facebook等,也常常因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邀國稅局補稅處罰。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月網路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國稅局提醒,除了透過直播平台銷售,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凡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均應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繳稅款者,應儘速依稅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浩富解讀:

facebook直播功能,成為傳統實體店面、網拍、購物台以外最夯的商品新通路,也是賣家的銷售大平台。國稅局已鎖定網路交易為查核重點,網路交易會留下交易紀錄,作為查稅資料,若經查核,直播店家未開發票,其逃漏稅可依《營業稅法》開罰稅金最高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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