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9bb775fc369709dcaafe3d7b3f3ef4

【台灣稅務】診所負責人薪資,不得列報

獨資的診所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國稅局表示,私人診所查核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辦理。

依該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屬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18條、財政部197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32701號函等相關規定,獨資的診所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提醒,若執行業務者的獨資負責人有列報其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等情事,因不符合上述規定,稅局均無法核定。


浩富解讀:

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提供公司登記及營業稅報繳等相關服務,歡迎諮詢本公司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