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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提早傳承 破解特留分枷鎖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仍應課遺產稅,但仍可以生前贈與破解「特留分」的枷鎖,讓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傳承更有自主性。

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即使生前立下遺囑,遺囑人原則上可自由分配遺產,但仍不得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亦即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遺產留給某一位子女,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

例如,被繼承人有三位子女甲君、乙君、丙君,一位配偶丁君;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給甲君,乙君、丙君、丁君因「特留分」保障,仍可各自取得八分之一的遺產,甲君在扣除「特留分」後可獲得八分之五的遺產。


浩富解讀:

「特留分」指遺囑人以遺囑無償處分遺產時,法律為法定繼承人所保留的部分,受到侵害時,應於繼承開始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解決。

民法上對於「特留分」有明確規定,依照關係親疏,特留分規定亦不同: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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