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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列入遺產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所謂「特定人」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和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上述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2017年2月1日死亡。甲君在2016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各20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現金合計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40萬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裁處罰鍰30餘萬元。

官員解釋,漏稅額400萬元,適用舊制稅率10%,因此補稅40萬元。至於罰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漏報或短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最後處0.8倍罰鍰,為30餘萬元。官員強調,被繼承人甲君如果在贈與兩名兒子現金時,有申報贈與稅,就可以免罰。


浩富解讀:

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或找相關專業人士協助處理,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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