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9條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8年5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係針對10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申報。
依上,公司於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仍應依正確之所得稅稅率10%計算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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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載自國稅局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