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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未執行被收回 多繳7萬遺產稅


浩富解析:

民法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若有剩餘財產,申報遺產稅時可先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產財後再納入遺產進行申報,以進行合法節稅,惟需特別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定要執行。

文中此案例即忽略了注意時效期間內必需執行,於取得繳清證明書後一年內未執行全數之剩餘財產分配,致國稅局查核後核定需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提醒民眾應提前做好規劃並諮詢專業人士了解相關規定,以免自身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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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2018/11/15】